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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侵害购房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剖析
新买的全装修房就要交付使用,张先生满心欢喜,却很快被开发商的“‘先签收,后验房’行业惯例”浇了一头冷水。“先验房,再签字”――张先生心目中的房屋交接程序,遭到房产商断然拒绝。
接收房屋不欢而散
张先生购买了位于莘松路1288弄的全装修房1套。去年年底,新房开始交付使用,张先生按房产商要求付清了房款差价5262元,并准备办理交房手续。此时,房产商要求其在未验房的情况下,先行签收房屋交接单。
“我都不知道房子和装修的质量情况如何,怎么能轻易接收房屋呢?”张先生表示不同意。因为根据其与房产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交房时,房产商应向业主提供《上海市新建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由业主会同房产商对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在一再交涉要求房产商履行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张先生当日拒绝接收该房屋,并向松江区消保委投诉,要求房产商履行合同义务,先验房,后交接。
“行业惯例”拒不改变
松江区消保委受理此案后,迅速对消费者提供的资料和投诉内容进行了核实。房产商表示,房子质量没有问题,既然能拿出来销售,肯定是经过有关权威检测部门验收通过的。至于让业主直接签收交接单,而不是按照合同提供有关《上海市新建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然后由业主验收后交房,是因为长期以来房产行业惯例就是如此。作为房地产开发商,他们不可能为了一、两个业主的要求,“破坏”了一直以来房产行业所遵循的“游戏规则”。
“迂回”验房得以交接
双方不欢而散。僵持了一段时间后,张先生在朋友的斡旋下,请人代验了房屋,在确定没有重大质量问题后才得以交接了房屋。“开发商太强硬了!”张先生感慨。事实上,在松江区消保委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房产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下,该房产商仍然拒绝“先验房,后签收”。
其实,张先生的遭遇并非个别,不少购房者有过相同的经历。“一旦签了房屋交接书,验房时发现的问题就只能找物业公司了,”一位购房者告诉记者,自己就曾经陷于房产商和物业公司的互相推诿之中,让人心力疲惫。
“惯例”侵害消费者权利
对此,松江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受到尊重。当合同与行业惯例不相一致,而房产商又未能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房产商理应履行合同约定,先验房、后交接。事实上,生活中确实有一些大公司和大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以及专业知识,以“行业惯例”作为借口,公然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对此,消费者完全可以大胆地说“不”,争取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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