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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办理2016年度年报公示的公告

2017-01-10 14:39:05来源 诸城信息港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办理2016年度年报公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凡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 http://sd.gsxt.gov.cn) 或登录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zcsg.gov.cn)报送2016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6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  ( http://sd.gsxt.gov.cn) 或登录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zcsg.gov.cn)报送2016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按时申报年报是每个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或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将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驰(著)名商标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特别提醒:自2017年1月1日起,2016年度企业年报中增加“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4项统计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中增加与企业相同的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4项统计事项。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填报年报时按照要求,及时填报。不明事宜可拨打人社局和统计局公示的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212270
  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072948
  诸城市统计局:6185835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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