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8月18日讯(通讯员 周显江)8月16日下午,诸城市舜王街道的彭某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诸城交警大队处以罚款伍千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8月13日晚上10时40分,诸城交警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在诸城市密州路与龙都街路口开展整治行动时,拦下一辆车牌号为鲁G39***蓝色解放货车,经核查,民警发现该车车辆信息正常,驾驶员彭某持B2E型机动车驾驶证,同样信息均正常。但细心的民警发现驾驶员彭某遮遮掩掩,近到身前又闻到一股浓烈的酒气,遂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彭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7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在事实面前,彭某对自己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晚,彭某在诸城市西外环路边的一个摊点吃晚饭,喝了许多啤酒后,觉得自己没事,便开车准备去北外环的停车点。民警对彭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指出了酒后驾驶给自己、他人和自己的危害性。面对执勤交警,彭某坦言非常后悔,不仅对不起自己的家人,也对不起自己的公司。
彭某于2003年7月份初次领取了B2E驾驶证,13年后却因饮酒后驾驶营动机动车落得个驾驶证被吊销的下场。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