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落实公民知情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一种体现,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迫切要求。建议政府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与监督力度。”3月4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93号提案引起了记者的关注。
这份名为《关于加大行政信息与监督力度的提案》是由九三学社中央提交的。提案指出,政府掌握着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有关信息,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决定了政府负有公开信息的责任。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近两年,但一些政府仍存在信息“过滤公开”或“虚假公开”的现象。
“政府公开的重点应该放在公众十分关注的政府行政成本上。”九三学社建议,尽快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明确将在有关“公开的范围”中,增列“政府行政成本目录”项,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公车使用、公款招待、公费考察与会议的支出情况,并采用适当、有效的公开方式,使该信息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如设立公开信息解释答疑机制。
不仅如此,该提案建议,把现有的政府规章、行政法规上升为政府和地方的法律,“综合现行的《保密法》、《档案法》和《条例》的相关内容,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一方面,避免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在法律层面解决‘公开’与‘保密’的界限,落实‘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另一方面,使之具有更强的强制执行力。”
九三学社建议将信息公开程度纳入干部的政绩考核机制,制定可行性量化考试标准,强化干部的信息公开意识,明确对不公开、拖延公开、阻挠公开或虚假公开行为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处罚条款。提案还建议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媒体监督三个层次健全行政信息公开的监督体系;呼吁完善信息公开的司法救助制度,对于不公开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诉讼,对于因拒绝公开而给公民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徐日丹)
九三学社中央建议:信息不公开,干部要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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