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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

2024-03-05 11:07:46来源

 各用人单位:

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第311号修订)第二章、《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潍财综〔2018〕21号)第十条规定,现将2023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诸城市行政区域内2023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全程网办)访问“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sddpf.org.cn),在网站首页“办事服务”下点击“就业申报”,跳转到系统申报页面后使用法人用户登录。

(二)服务窗口申报现场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诸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办理(全程网办)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进行填报,系统将自动进行比对,通过的信息无需另行提交资料,无法通过的信息需上传原件扫描件。

(二)窗口办理(现场办理)

1)《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盖章(用人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4)残疾职工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5)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

注:材料2至5,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时需提供。

6)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复印件1份,如: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

7)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原件1份,存在残疾人劳务派遣情况时需提供);

五、相关说明

1.2023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通过窗口申报,审核工作人员在系统中无法调取相关单位信息数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关纸质版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系统。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要求,军残证以退役军人事务部推送信息为准,窗口和网办均不能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若有证件与推送信息不符,或库内无信息的情况,请军残人员到当地军人事务局进行证件报备,直至库内信息与本人证件相符。

3.用人单位在窗口申报时,应当在《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盖章(用人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确认呈报材料及信息准确性和真实性。

4.用人单位网上申报通过后,可登录系统了解办理状态和审核结果,如无异议需及时点击“完成申报”,否则审核信息无法发送至税务部门。

5.用人单位选择邮寄送达纸质认定书的,须承担邮寄费用。

6.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如系统显示相关信息调取失败,请将相关证明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系统。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凭证需上传由社保部门、医保部门出具的带公章的凭证,工资发放证明需提供银行流水(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需承诺该工资的真实性);残疾人在申请年度请病假、事假,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要求的月份,该月份不予认定。

六、联系方式

1.地址:诸城市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诸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36-3室,中天路567号)

2.联系人:台义芝

3.联系电话:0536-6165298

4.微信:图片0001.jpg

 

 

 

 

 

 

 

 

 

 

诸城市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

202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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