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切实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根据《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便于居民家庭更好地了解政策,熟悉申请办理程序,现将适用于本年度的有关政策作以下解释说明。
一、住房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或企业投资筹集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二、住房保障范围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三、保障家庭具备的条件
(一)居民家庭
1、2023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2522元。
2、无私有住房。
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口。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二)新就业人员
1、2023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2522元。
2、无私有住房。
3、具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口,未婚。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三)外来务工人员
1、2023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2522元。
2、无私有住房。
3、申请人有稳定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外来单身务工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在房源充足的情况,经政府批准,保障对象的户籍、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四、申请家庭成员认定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五、无房户的认定
无房户指没有私有住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承租他人私房、单位公房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六、申请需提报的材料
(一)家庭(单身)
1、城镇户籍证明、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
2、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其他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2023年度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镇街(园区)出具证明。
3、无私有住房的,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镇街(园区)出具证明(原件)。
4、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租住直管公房的对象申请实物配租,须提供与直管公房产权单位签订的在实物配租后腾退直管公房的协议。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所在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所在单位出具担保书。
3、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由工作单位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5、工作关系证明。属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诸城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综合表》、《诸城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属聘用关系的,出具聘用关系证明。
6、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7、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由工作单位统一到社保机构开具连续1年及以上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七、申请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两级审核、一级公示制度。
1、报名及初审。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镇街(园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材料齐全的填写《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镇街(园区)或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等情况在10日内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资料上报市住建局。
2、市住建局、民政局复审。市住建部门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10日内进行审查,并反馈市住建部门。
3、公示。市住建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镇街(园区)一起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水平以及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物价波动情况及时调整发布。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市场租金标准为5元/㎡/月,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补贴标准如下:60平方米以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租金;低收入保障对象按2元/㎡/月计收租金;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按3.5元/㎡/月计收租金;超出6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5元/㎡/月计收租金。
咨询电话:住房保障科6067219
邮箱:zczfbzk@163.com
诸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