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诸城APP
诸城信息港——传播时尚信息 关注百姓生活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 繁体中文

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邪教犯罪处罚力度

转载

2015-08-31 11:22:52来源 凯风网

  【凯风网2015年8月30日消息,记者:厉洁】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 

  修改后的刑法300条有以下五个变化: 

  第一,提高法定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 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增加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第三,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 

  第四,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 

  第五,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款解决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刑法修正案(九)较好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涉邪教犯罪的需要。 

    

  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三十三、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997年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 >>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586
关于本站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 诚聘英才 免责声明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5 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051026号 | 备案/许可证号:鲁ICP备12015127号-7 | 电子公告许可:电信业务审批[2008]字第262号函
投稿信箱:webmaster@zcinfo.net   总机:0536-6017778    新闻、业务热线:0536-2165588   法律顾问: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刘清波、秦丽律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