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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诸城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明白纸

办公室

2014-11-19 14:54:13来源 诸城市房产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切实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诸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诸城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字【2013】31号)和市政府【2014】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方便购买家庭更好地了解政策,熟悉申请办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作以下解释说明。

  一、房源情况

  本次共有255套房屋符合预售条件。具体包括:
  山东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鑫城·芦山家园项目,共249套,位于密州街道办事处驻地西侧,楼号为10#(2套)、11#(4套)、20#(1套)、21#(3套)、24#(1套)、25#(7套)、4#(180套)、5#(51套),其中:4#、5#为高层,其余为多层,有套二、套三两种户型,多层销售均价为2256元/平方米(物价部门核价),高层销售均价为2660元/平方米(物价部门核价)。
  安徽建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龙玺嘉苑项目,共6套,位于密州街道办事处驻地西侧,楼号为 2#(1套)、6#(3套)、11#(2套),多层,套二户型,销售均价为2293元/平方米(物价部门核价)。
  届时将根据报名情况投入分配房屋。

  二、申请家庭具备的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1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3788元;
  (二)在诸城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和营业用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三)有诸城市常住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含)以上的单身人员,在诸城市内有稳定工作(满一年)的外来务工家庭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含)以上的单身人员。

  三、申请对象认定

  (一)家庭认定
  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未单独立户的,可按单户认定。
  (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弟、妹;
  6、正在服兵役、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四、申请需提报的材料

  (一)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二)住房情况证明。无商品住房和营业用房的家庭,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材料;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

  五、申请审核程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报名(报名时间:2014年 11月20日—2014 年12 月20 日)。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诸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居委会或单位初审(初审时间:2014年12 月21 日— 2015年1月 5日)。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其主管部门。
  (三)街办(镇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其主管部门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建和民政部门。
  (四)市住建、民政部门审核。住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公示。由住建部门汇总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予以登记。
  (六)发放准购证。申请家庭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向申请家庭发放《诸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进行选房,注明所选住房位置等。申请家庭数量多于房源数量时,在公证人员、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下,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号,发放《准购证》。申请家庭凭《准购证》依次选房,选房结果现场进行楼盘公示。
  (七)签合同。申请家庭凭《准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条款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双方、住建部门各一份。
  (八)备案登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购房合同签订30日内,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报住建部门,并办理房屋销售备案手续。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性质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由市住建部门在房产证附记栏内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对购房家庭进行房屋登记权利限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因遗赠、继承等原因转移房屋产权的,受赠人或继承人需持相关证明或法律文书,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 年,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七、需要明确的概念

  (外来务工人员)稳定工作:缴养老保险一年以上或在本地交税、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具一年以上证明材料。

  咨询电话:6067219
  邮箱:fgbbzk@163.com


                           诸城市房产管理办公室
                            2014年11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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