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公安局 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开展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促进生育公平,维护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户籍地、现居住地或计生关系管理地在诸城市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当事人。
二、征收程序。违法生育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动到镇街(园区)计划生育部门接受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移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暴力干扰、阻碍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正常开展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征收标准。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对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从轻处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并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示,在经济、信贷、高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举报。欢迎广大市民通过以下3种方式举报违法生育案件,特别是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企业负责人等社会公众人物及其他高收入者,受理机关将依法查处并从严处理。
信函举报: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电话举报:0536-6320329(工作日) 0536-6061752
电子信箱举报:wf6320329@163.com
特此通告。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公安局
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