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居民:
您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作用,及时防范、有效化解、妥善处理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事故,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奖举报制度。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在猪、牛、羊等动物饲养过程中添加“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等,下同)等违禁药物和化合物的;
(二)在鸡、鸭等禽类饲养过程中喂食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违禁药物和化合物的;
(三)非法生产、经营、贩卖“瘦肉精”、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国家禁止在食用动物饲养中使用的药物和化合物;
(四)生产和贩卖假劣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
(五)无证生产、经营兽药和无证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
(六)收购、贩运含“瘦肉精”、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违禁药物和化合物的畜禽及其产品的;
(七)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化合物的;
(八)无“两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准运证)从事生鲜乳收购运输的;
(九)养殖场(户)出售病死动物的;
(十)养殖场(户)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的;
(十一)畜禽养殖和贩运环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环节、动物检疫和疫病防控环节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举报电话:
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0536-6213558
三、奖励标准:
举报案件被查实的,根据查获的物品货值比例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现金300-2000元,货值金额巨大的,奖励金额适当提高。
四、责任追究
(一)对举报线索,畜牧兽医管理局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查证。对不积极查证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透露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在举报中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本公告自2016年5月3日起实施。
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