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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人社〔2015〕139号文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问答

办公室

2016-01-06 08:33:30来源 诸城人社局

 

  一、哪些人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分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和以个人身份补缴两种情况:

  (一)我市目前仍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可以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能够提供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的,以及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以个人身份补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

  潍人社〔2015〕139号文件非常明确,只要涉及到年龄的,计算的节点都是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不存在后来达到年龄再补缴15年或者10年的问题。

  二、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曾经在不同单位参保并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怎么补缴?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可以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三、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现单位为乡镇企业的,补缴年限如何确定?

  现单位为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并已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存续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保未保年限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1日。

  除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外,其他单位(含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职工补缴时间最早不得超过1998年1月1日,并不得早于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之日。

  四、缴费基数及比例如何确定?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我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补缴1993年以前的,以1993年的市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按规定一次性缴清。

  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按规定一次性缴清。

  补缴后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

  五、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如何记入?缴费工资指数如何计算?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按照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2006年1月(含)以后的按照8%记入个人账户。指数按照缴费基数除以相应年份的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据实计算。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人账户统一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指数统一按照0.6计算。2011年7月(含)以后的指数据实计算。个人账户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六、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有时间要求吗?

  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是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取得。

  七、补缴人员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八、户籍不在我市的能否在我市以个人身份补缴?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需要具有我省户籍,也就是说,虽然户籍不在我市,但他们已经在我市工作且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如果他们有补缴保险费的愿望,可以在我市以个人身份补缴。

  九、对曾经受过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处分的人员,能否补缴?

  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过工作经历,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1日。这类人员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曾经被判刑人员,原则上不执行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其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已按规定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缴费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年限可以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条件的人员,2015年7月1日前已经参保缴费的,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2015年7月1日(含)后参保缴费的,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十一、按规定补缴的参保人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符合补缴参保条件的人员,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可自愿选择继续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选择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原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十二、补缴养老保险的人员需同时补缴医疗保险吗?

  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一次性补缴人员,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是否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自主决定。以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的人员,补缴时段内已开展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三、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可以使用证人证言吗?

  审查工作经历原始材料要看原件,不允许采取听证会、证人证言、单位证明等形式认定工作经历。能留存原件的,要把原件装入本人档案。对不能留存原件的,要在审核原件后的复印件上注明查档人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十四、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什么?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经用人单位审查符合条件,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提报以下材料:《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公示情况说明材料、职工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工资支付凭证等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拟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情况一览表。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本人据实填写《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工作经历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已参保缴费的,应通过现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报职工档案。

  以上材料均报市人社局3号厅南门一楼各窗口。受理、初审电话:6072993,复核备案电话:6122767。1号厅缴费电话:6072951、6072981。办理退休电话:6122295,待遇计发电话:6072751。

  十五、男满60周岁或女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需要补缴多少钱?

  2015年度补缴的,以潍坊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44元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即2547元,缴费比例为20%,补缴15年需要91692.00元(2547*20%*12*15=91692元)。以后年度补缴的,按潍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十六、男满60周岁或女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每月可以领取多少养老金?

 

年龄
月领取金额
(元)
年龄
月领取金额(元)
年龄
月领取金额
(元)
年龄
月领取金额
(元)
55
725
59
762
63
822
67
945
56
732
60
773
64
845
68
998
57
741
61
787
65
872
69
1073
58
750
62
802
66
903
70及以上
1164


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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