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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2-28 14:35:06来源 诸城信息港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装或单位、住宅小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的倾倒、清运、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建筑垃圾统管统运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相关执法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制度,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监督并指导。


      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核准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数量、时间、路线、处置地点名称、工地现状平面图、工地管理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到申请材料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处置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九条  实行建筑垃圾清运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实行公开招标。运输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等并有效执行;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运输装置、安装行驶定位记录仪器、喷印统一车身颜色及标识;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以备执法部门查验,未携带的做为未核准处理。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执法部门应依法从严查处清运途中出现的抛、撒、滴、漏等现象,对于未及时清理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清理,费用由抛撒、污染道路的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对出入施工现场车辆的视频监控管理;根据建设规模等标准配齐配足车辆冲洗设备;对出入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确保驶出工地的车辆保持整洁;实施护拦作业、封闭施工,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从事道路、绿化或管网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隔离,防止建筑垃圾的扩散和污染。
      各类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前,应堆放在该工程用地范围内,工程竣工交付之前应清理完毕。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进行清运处置,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三条  单位、居民因建造、维修、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存放至社区或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运输处置费用。


      第十四条  实行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实行公开招标。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置及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建设单位用于自填或异地填埋的应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核准,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建筑垃圾处置场应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和除尘、照明、视频监控等设备,有排水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应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置,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进行回收利用。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查验工作,并建立台账,合理安排倾倒,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设备须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部门管理要求,资源化利用产品须符合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场地出入口视频监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定位和建筑垃圾处置场地视频监控均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


      第十六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统管统运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由执法部门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其它建筑物料及散装货物运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附件1诸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文件类型: .docx 92fe82b94cf5370c2971173cbfa69811.docx (19.08 KB)
附件2关于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
文件类型: .docx 629472d99228466a49e8320f862c6b2f.docx (15.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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