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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费用结算

2015-11-14 13:40:15来源 诸城市物价局

  供热费用结算仍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在供暖开始前,先以22.5元/建筑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预收,供热期结束后,再根据实际用热情况按“多退少不补”原则结算。居户按供热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补缴;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供热企业在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退还。
 
  实施按计量热价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22.5元/建筑平方米标准计收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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