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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卫生计生服务监督年工作重点

办公室

2015-06-08 14:43:42来源 卫生局

  (1)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行为,坚决取缔“黑诊所”、“黑游医”、“黑产房”、“黑美容”等,即时曝光无证行医“黑名单”。

  (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计生人员执业、出租承包科室等违法行为,吊销严重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违法机构资质,公开处理、通报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3)严肃查处非法器官移植、非法实行取环及输卵(精)管吻合等手术行为和违法违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卫生计生相关证明行为。

  (4)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一是会同综合治理、宣传、公安、工信、市场管理局等部门,对涉嫌开展代孕宣传和服务的互联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进行查处,依法清理。二是通过群众举报、网络搜索、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获得线索,对涉嫌开展代孕的医疗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进行排查,查处违法机构和人员。三是以开展妇产科、泌尿外科、不孕症诊疗科目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含民营医院)为重点,结合医疗广告、互联网信息和举报线索进行重点排查,对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是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类精子库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机构和相关医务及技术人员的资质,机构内部管理、开展服务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五是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

  (5)开展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监督。

  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线索,及时发现辖区内电视台、广播电台、主流报纸、互联网站(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医疗信息服务类网站、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等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规范医疗广告发布秩序。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二是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主要包括未取得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国家机关、公众人物形象和名义进行宣传,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询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等。三是违规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要包括未经审核(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超出审核(复核)同意范围或有效期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未按规定标明审核(复核)同意书编号,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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