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市商贸局局长王金忠到来“行风在线”直播间,就商贸流通工作与主持人进行了交流,线上回答问题12个,线下回答2个。有听众问,密州商城是否应该收取维修费?密州商城投入运营已经十多年了,一些基础设施已陈旧老化,如供电、供水、排污系统的抢修,都需要资金,但商城房屋前期出售又未收取维修基金,管委会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所需维修资金应该按“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解决。
古城子市场流动的摊位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固定经营业户还收取,是否合理?乡镇市场以前所交的费用是工商行政管理费,自2008年7月1日起国家规定停收,而目前古城子市场所收的是设施租赁费及卫生费,且收费标准是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许可证上的标准收取的,与工商行政管理费不是一回事。
密州商城近期是否会重建改造?市委、市政府曾安排相关部门对商城房屋产权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为长远规划提供了基础资料。但是,目前还没有改造计划。
有听众问,自己养了头猪,卖给邻村一个杀猪户,他接着在我这个地方杀了,后来被查着了,罚我五千块钱。猪不是我杀的,我已经卖了,怎么还罚我?《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第三十条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你的行为违反了条例规定的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按照第三十条规定,因为你提供了屠宰场所,所以要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7月30日,市粮食局局长曹永兴来到“行风在线”直播室,就粮食工作回答了听众朋友的提问。线上回答问题1个。在解答有关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遵守哪些规定时,曹永兴解释说,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自觉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具体来说主要有四项:一是粮食收购者应当按照国家粮食经营政策和粮食质量标准,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在粮食应急状态期间,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特别规定;二是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并及时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粮食收购者不得采取欺诈、囤积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三是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四是粮食收购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并将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的基本数据情况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