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辞职职工交违约金培训费合理吗?华元公司的一名女职工反映,在哺乳期,单位安排工作不当,以致几个月工作没着落,现在欲辞职,单位要求交几千块违约金。另外在单位买的房子(有正规商品房购房合同,现在已交银行贷款),单位说是福利房,需再交200元/平方,现在华元公司欲辞职的职工必须交违约金培养费. 请问单位这样做合理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据了解,该反映人,1999年7月到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签订至2031年2月,2005年12月休完产假后,自2006年3月起离职至今。2006年10月19日,华元集团公司对其予以除名,华元集团公司《职工劳动管理制度》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等人作出除名并交纳6000元违约金等处理决定。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处理意见:1、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其公司规定要求该反映问题人向公司缴纳6000元建约金问题因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其对此决定不服其可在收到除名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对于反映的购房金问题,因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其可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途径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