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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范围内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2022-03-11 09:40:26来源 诸城市场监管

 

全市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根据我市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保供稳价工作,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全市广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禁止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各相关经营者如有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借疫情防疫之际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

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2022年3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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